2015年,硕士毕业的赵勇在天津找到了工作,正当他憧憬未来的时候,他的父亲突遭车祸,赵勇的命运也因此改变。为了照顾父母,他辞去了工作,和女友和平分手,给父亲治病很快就花了20多万,经济困窘的他决定卖画救父,并发起了众筹。
最开始注意到赵勇的当地媒体,着重描述的是赵勇的孝顺,为父亲治病的艰辛,这种“敬老孝亲”套路,自然不会引起多少关注。真正让网友关切“认真的赵先森”的,是他向肇事者索要赔偿的艰难经历。
交通事故勘测现场
在我们过去的专题中,曾谈到网上人人谈道义,但现实中,躲着道义走却是很多人的选择。举的例子是交通事故中的“三不一没有”,具体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对受害人不探望、不垫付、不调解、没有钱的做法,这是今天一些人处理交通肇事等棘手问题的诡异经验,甚至被公开奉为圭臬,津津乐道。
其要义,就是避免自己和受害者直接打交道,受害者的垫付探望调解等涉及道义的要求一概不理,而是交给保险公司,或干脆等最后直接诉讼解决,以避免在责任还没有划分清楚的时候,被受害方纠缠不清。
而赵勇遇到的肇事者黄淑芬,其做法完全超出了“三不一没有”的范畴,是一种拒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恶劣行为——不仅不垫付医药费,法院的判决也拒不执行,直接当起了“老赖”。2017年6月的判决结果是这样的: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赵勇父亲赵香斌负次要责任,黄淑芬负主要责任,需再赔偿原告85万余元,但黄淑芬不仅拒不执行,还在视频中扬言“我是人品有问题,干脆让法院判我几年,这钱我就不用还了”。
此外,赵勇在视频中还爆料,肇事的黄淑芬系某保险公司唐山分公司领导,家境殷实。事发两个月内,肇事方女儿名下多了一套房一辆车,有转移财产的嫌疑。
老赖”的背后是司法判决执行难这个老问题。而与一般的判决相比,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判决,执行更难。
最简单的原因是赔钱多,交通事故一旦致人伤残或死亡,判决赔偿数额少则二三十万,多则五六十万。车撞坏了,自己也受了伤,还要赔一大笔钱,肇事者往往对法院判决更不满,更容易选择做“老赖”。
此外,法律法规的缺陷和部门的利益考量也给了“老赖”可乘之机。
2014年,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曾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难问题,进行过调研。他们发现,由于此类纠纷须先经交警部门处理后才可向法院起诉,而交警部门除了暂扣车辆外没有其他控制肇事者财产的手段,客观上为肇事者转移财产提供了充裕的时间。
而交警部门从快速结案的角度考虑,对部分涉嫌犯罪的肇事者不予立案,一些肇事者没了刑罚压力,反而对民事赔偿产生了无所谓的态度。
法院的审判人员则缺乏审执一盘棋的意识,致使一些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的财产早已被转移或变卖。以北湖区法院为例,当时已立案的143件案件中,采取了诉讼保全的只有25件(不到两成),且无一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还有司法人士指出,近年来执行案件大量增多,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人员和车辆更是紧缺,而交通肇事案的一个特点是区域跨度大,一些赔偿案的被执行人不在本市县辖区,执行人员无法及时与被执行人谈话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妨碍执行、非法转移财产等行为更难取证。
这些因素都加剧了交通事故赔偿判决执行难。
“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缺的形式和途径”,面对法院判决执行难,各级法院也在想办法、憋大招。
2013年,最高法开通了被执行人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老赖黑名单),并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此后还不断完善对老赖的信用惩戒:老赖被禁止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一些地方法院也有自己的创新,有的地方为老赖定制彩铃,在朋友圈投放广告,湖南省长沙市还在火车站外面的巨大电子屏幕上显示着老赖的照片和个人信息……
2016年,时任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曾透露,截至2015年底,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共有308.02万人,有约20%的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了义务。
黑名单虽有效,但20%这个数字,说明现有的信用惩戒仍不给力。毕竟大多数老赖都是普通人,不用为当不上企业高管发愁;不能坐飞机高铁的信用惩戒,只是让他们行动不便而已。
无论是公共场所展示照片,还是定制彩铃,这类措施有效的前提是老赖爱面子,如果老赖不在乎,这种羞辱作用好像也不大,再说换个手机号也不是什么麻烦事。
当然,如果老赖太过分,法院还有个狠招——我国刑法中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案件的立案率极低,有些地方甚至几年都没有一个,不仅老赖不知道这个罪,一些法院执行人员用拒执罪的意识也很淡。
地方法院不轻易动用拒执罪也有自己的“苦衷”,这些“苦衷”在法院和政协等部门的调研中被反复提及——法定打击范围过窄,入罪门槛高,犯罪认定标准模糊;公检法协同意识不强,监督制约推进机制缺位;法院执行部门侦办犯罪手段匮乏,搜集证据难度加大;案件井喷,法院人手不足,为了追求执结率,法院也不愿办理“拒执罪”